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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新规遏上市首日炒作 实行两档停牌制

日期:2009-7-3 7:17:00 来源:证券时报 人气:0 我有话说 查看评论(0)

采用盘中成交价较开盘价涨幅的新停牌指标,实行两档停牌制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本报讯 为配合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和ipo重启,警示和防范股票上市首日过度炒作的风险,深交所昨日发布《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全文见a9版)。2007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和2007年8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同时废止。

《通知》对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改革停牌阀值的计算指标,以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的变动幅度,取代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作为计算实施临时停牌阀值的依据;二是实行两档停牌制度,即当盘中涨幅或跌幅达到或超过20%和50%时,各停牌30分钟;三是取消盘中换手率达到80%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的规定;四是统一各类股票上市首日交易制度,除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适用本通知外,恢复上市、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等其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交易,也参照本通知执行。与原有规定相比,《通知》凸显临时停牌措施在警示和控制股票上市首日风险中的核心作用,同时,采用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涨幅的停牌指标,并减少停牌次数,缩短停牌时间,体现了尊重股价的市场化形成机制与打击违规操纵行为并重、保障投资者交易权与警示股票交易风险并重的监管理念。

此外,《通知》还强化了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对重大交易异常账户的处理力度,并对证券公司在投资者教育和交易行为规范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指出,深交所将密切监控上市首日的委托和交易,并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对通过大笔集中申报、连续申报、高价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等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账户,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限制交易、提请中国证监会稽查提前介入或立案调查等措施。《通知》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在新股上市首日合规交易和风险控制中的责任与义务,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的规范与指导,并积极配合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工作;对不尽责配合的证券公司,深交所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纪律处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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